米菲案判赔1000万:手里握着注册商标,为什么照样要赔?

商标 · 判决书解读 · 可视化 · 案例分析 | 2026-10-12

浙江高院二审维持原判的米菲(MIFFY)案:手里握着注册商标,为什么照样要赔1000万?七页图读懂判决书——有注册商标不等于免责,以及1000万是怎么算出来的。


荷兰米菲(MIFFY)兔的形象,很多人在文具和童装上见过。它的权利人麦西思公司(MERCIS B.V.)在国内打了一场持续数年、被告多达七方的官司。

2026 年 8 月 31 日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(2026)浙民终149号判决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一审杭州中院认定七方中的五个主体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,适用惩罚性赔偿,各方连带赔偿 1000 万元。

这份判决书最值得琢磨的地方,不是赔了多少钱,而是被告手里明明握着注册商标,为什么还是没能挡住侵权指控。下面用七页图拆开看。

 一、谁是谁:一张图看懂七方主体

何某是这一主体网络的核心,许某(何某配偶)是被诉商标的权利出口,四家关联公司分工实施,天猫作为平台未被认定担责。理清这张关系网,后面的责任认定才好理解。

 二、权利基础与被诉标识:被告的三层抗辩怎么被逐一否掉

被告的核心抗辩是“我们有授权、有注册商标”。法院没有接受,理由分三层:

其一,被无效宣告的商标自始无效,不具有对抗权利人的效力;

其二,商标即便有效,非规范使用也不构成对侵权指控的抗辩;

其三,在后注册不能治愈在先侵权——被诉方的商标授权协议签于 2021 年 9 月,而实际使用更早,注册行为没有溯及力。

第三条是本案最要紧的一条法理:有注册商标,不等于可以继续用。

 三、一审证据结构:原告六组全采信,被告五组全未采信

值得做被告方的人注意:被告提交的五组证据(主体隔离、商标来源、合法来源、合规无恶意、已停止侵权)逐组未被采信。

其中最有警示意义的是一份海关检测报告加四年财务数据——本意是证明“合规、无恶意”,但账面营收只有百元级,与平台上的销售额对照,反而被法院用来认定“未提供完整交易记录”。举证有时会反噬自己。

 四、一审说理结构:四个争点怎么判

一审的争点集中在权利基础、商品与标识的近似判断、混淆可能性、以及责任主体与赔偿。判决主文六项,包括停止侵害、停止虚假宣传、停止使用含“米菲”的企业名称、登报消除影响,以及连带赔偿 1000 万元。

 五、二审证据结构:三性都过了,为什么全部不予认定

二审中上诉人提交了四组新证据。有意思的是: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三性都通过了,但法院全部不予认定——原因是这些证据证明的对象与二审争议焦点错位。

这是二审举证最容易踩的坑:证据“能证什么”和“要证什么”之间差了半步,就会被整体略过。

 六、二审说理结构:维持的三条理由

二审围绕四个争点审查后维持原判。关于惩罚性赔偿,两审在倍数表述上有一处口径差异:一审表述为“酌情确定为 2 倍”、算式是 ×(1+2),二审以“3 倍”表述,但计算结果相同(13,686,747 元)。同一结果,两种说法。

 七、1000 万是怎么算出来的

这一页是全文最“硬”的部分,链条是:

六家店铺可查实销售额 23,276,782.74 元 × 采纳利润率 19.6% = 赔偿基数 4,562,249 元,×3 倍惩罚性赔偿 = 13,686,747 元,另加法定赔偿酌定 100 万元,两项合计 14,686,747 元——但原告诉请是 1000 万元,超出部分法院不得判决,所以最终判赔 1000 万元。

三个在读判决时需要留意的细节:

第一,基数口径。 判决书载明的六店销售额合计为 23,276,782.74 元,逐笔相加为 23,276,781.74 元,两者相差 1 元。这类微小出入也可能来自扫描件 OCR 转写,此处仅作核对提示。

第二,利润率的来源。 法院采纳的 19.6%,来自恒一公司在前案中的自认。

第三,关键词筛选。 二审按关键词筛选出的销售金额为 22,164,017.24 元(占比 95.22%),与采信基数之间存在差额。

 小结:这份判决给经营者的三条提示

第一,注册商标不是挡箭牌。 被无效的自始无效,有效的仍受“规范使用”约束,在后注册不能治愈在先侵权。

第二,抢注加近似字号是组合拳,防守要三点同时做。 本案原告同时打商标、企业名称与平台销售三条线。

第三,举证要“证给争点看”。 二审那四组证据不是不真实,而是没打在争点上;被告的财务数据不是不提供,而是只提供了一部分——半份证据比不提供更危险。

本文基于公开判决书整理。判决书全文来自公开推文的 67 页扫描件,经 OCR 转写(未逐字校对),图形商标可能存在识别误差,文中数据仅供学习交流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案件当事人中的自然人已作脱敏处理。

案号:一审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(2024)浙01民初2450号;二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(2026)浙民终149号。

苏迎 · 广东知恒(龙岗)律师事务所 · 知识产权律师 / 专利代理师

本文为律师视角的专业解读,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。